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伊滨环表〔(略)〕(略)号
关于洛阳浩硕实业有限公司年产(略)台校用设备及钢制家具和年产(略)吨静电粉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浩硕实业有限公司年产(略)台校用设备及钢制家具和年产(略)吨静电粉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伊滨区庞村镇辛庄村,主要建设2条粉末涂料生产线和1条试验线,年产粉末涂料(略)吨。项目总投资(略)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略)万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车间密闭,储存区、生产区分别进行二次密闭。混合机进口、出口、挤出机进料口、包装口、试验线喷粉粉尘经集气罩+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略)米高排气筒排放;磨粉机粉尘经自带袋式除尘器+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略)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废气经集气罩+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略)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略)〕(略)号)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建议排放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要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略))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肥田,远期排入伊滨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光氧灯管等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进行厂内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略)-(略))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滨大队和庞村镇环保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略)年8月2日
公告期限:(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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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