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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线索举报方式

所在地区: 云南-德宏-瑞丽市 发布日期: 202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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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全市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现将举报箱、举报电话、现场举报地点公告如下:(略)

一、市级举报方式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二、各乡镇(街道、农场)举报方式

(一)勐卯街道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二)畹町镇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三)弄岛镇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四)姐相镇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五)户育乡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六)勐秀乡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七)瑞丽农场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八)畹町农场

举报箱:(略)

举报电话:(略)

现场举报:(略)

欢迎广大群众如实举报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线索。提倡实名举报,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附件:(略)

瑞丽市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

(略)年5月(略)日

附件:(略)

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有效遏制农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现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略)

一、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制度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规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四个严禁”制度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殖水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三、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在瑞丽市辖区内实施建盖住房、圈舍、鱼塘、简易房、仓库、大棚等建筑物(构筑物)及硬化场地等建设行为,必须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办)及农场管委逐级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建设许可后方可动工。一切未经审批的建设行为,一律不予办理用电用水用地手续。

经查实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流转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拆除。

四、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行为

煤炭、山砂、河砂、石灰岩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和销售、买卖矿产资源活动。

全市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略)

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略)

(一)对非法盗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者,一律按照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高限罚款;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务工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对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对非法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予以从严从重打击。

(五)对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巡查监管机制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管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定期巡查。以村民小组区域为单位合理划分片区,明确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现职村干部和村庄规划专管员分工到组、包干到片,每周巡查片区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违法用地巡查台账登记工作。

对巡查发现有单位(个人)出现违法用地行为的,要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制止;对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瑞丽市自然资源局报告,并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处置干预,停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可以并处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移交市公安机关侦办。违法用地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略)年4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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