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省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 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泸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四川省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拟在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百和镇实施四川省泸县大鹿溪百和镇皂桷滩段防洪治理工程,综合治理长度3.(略)km,新建堤防2.(略)km,新建护岸1.(略)km,新建防洪抢险通道0.(略)km,河道清淤疏浚1.(略)km。工程综合治理起点为对甲滩(桩号河0+(略).(略),X:(略)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及泸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执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关于印发泸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略)年修订)》等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临时堆土场使用防雨布进行覆盖;淤泥堆场晾晒不低于2天,定期喷洒除臭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人员租用周边农户住房,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农户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堆料场四周设置临时排水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基坑排水、混凝土养护水经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清淤底泥渗滤液经沉淀后排回河道,所有废水严禁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合理布局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排放达标且不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回收可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经收集后,转运至建筑垃圾堆放场;清淤淤泥含水率达到相关要求后与开挖弃方、沉砂池污泥转运至附近弃渣场处理;施工机械维修交由维修厂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经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避开雨季,选择枯水期采取围堰施工,做好施工导流及围堰排水工作,保护鱼类资源;开挖土石方用于回填、绿化覆土等综合利用;严格控制临时占地区域,竣工后恢复占地植被;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平整土地,并采取生态恢复措施。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防控体系,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量控制:(略)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中心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