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及车辆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及车辆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及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及车辆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燃油、保险、年检、维修等相关费用。
<>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及车辆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及车辆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及车辆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 9.特别约定:(略)<> (1)租赁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车辆应确保安全驾驶,出租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安全事故及赔偿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2)承租人负责购买车辆保险,每年每辆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略)万(必须向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不得通过互保公司等方式购买保险)。
<> (3)委托方对承租人租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不限于食品及原料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加工安全、消防安全、动火安全、作业安全、车辆安全等)概不负责,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人直接或间接造成委托方人员、财产、租金、物品等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委托方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委托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 (4)因本项目具有军民两用属性,承租人租赁上述办公用房和车辆,须同样遵守“听党指挥、军队优先”等有关应急保障原则,紧急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调配。
<>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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