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略)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分别于(略)年(略)月(略)日和(略)月(略)日,向市人大第十六届第(略)次主任会议和第(略)次常委会报告《东方市(略)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已通过会议审议。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予以公开。
根据《东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反馈<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方市(略)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审议意见的函》的要求,经组织相关部门整改落实,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涉及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问题(一):(略)
整改措施:(略)
针对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制度》等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制度建设情况,并实际检验企业内控体系业务流程。
问题(二):(略)
整改措施:(略)
对于我市存在在建工程较多的国有企业,督促其开展“在建工程自查工作”,特别是历史遗留的在建工程项目,对于已完工且实际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及时转固,确保有物有账、有账有物。
问题(三):(略)
整改措施:(略)
在资产使用方面,根据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评估,真实反映国有资产价值,并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职能部门审批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严格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得的当年收入当年全额上缴,不得跨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略)年3月,我市出台《东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明确市政府、市国资委及各市属国企的审批权限及职能职责。各国有企业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出租开展更加严格的审核控制工作,避免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现象发生。同时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形成省市上下联动监管格局,逐步将市城投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纳入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
问题(四):(略)
整改措施:(略)
二、今后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明确管理职责,提升资产管理效能。多渠道、多途径不断增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强化其管理主体的责任,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严格执行财政部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大力气狠抓资产管理环节出现的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二)规范账务管理,提高资产盘活效益。紧密围绕财政资产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目标,持续规范公共基础设施账务管理,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要求,对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做实公共基础设施价值,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做好市属国企、行政事业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的调查摸底和统计分析;强化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约束,指导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行业管理规范。同时积极贯彻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低效、闲置资产的处置力度。按照统筹资源、全面覆盖、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采取集中管理、加强调剂、资产划转等多种盘活方式,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的低效闲置资产,提高资产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效益。
(三)夯实数据基础,构建环境治理体系。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要求,认真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清查工作,逐渐建立完善相关工作体系和评价指标,夯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基础;二是加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逐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快构建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环境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