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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2.1.3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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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情况(3.0-(略).0分)
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中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应具有有效的相应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C证,且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
优((略) 分):(略)
良((略) 分):(略)
中(9 分):(略)
一般(6 分):(略)
差(3 分):(略)
备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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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情况(3.0-(略).0分)
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管理人员满足项目情况,施工组织结构完善,施工人员配备齐全,全部持证上岗,人员搭配合理,满足施工需要。(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中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应具有有效的相应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C证,且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
优((略) 分):(略)
良((略)分):(略)
中(9分):(略)
一般(6分):(略)
差(3分):(略)
备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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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2.1.3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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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情况(2.0-(略).0分)
拟投入本工程的专业机械设备和其他辅助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求情况,资源配备计划完善,主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满足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管理措施需要,进场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略)
优((略)分):(略)
良(8分):(略)
中(6分):(略)
一般(4分):(略)
差(2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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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情况(2.0-(略).0分)
拟投入本工程的专业机械设备和其他辅助机械设备满足工程需求情况,资源配备计划完善,主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满足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管理措施需要,进场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略)
优((略)分):(略)
良(8分):(略)
一般(4分):(略)
差(2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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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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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略).3 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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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关于印发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南发改城市[(略)](略)
号)及政府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未按文件规定执行或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变更程序如下:(略)
(1)Ⅰ类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向南宁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南宁市城乡建委组织发改、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并要所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后,将变更资料报南宁市城乡建委备案方可实施。
(2)Ⅱ类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向南宁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南宁市城乡建委要以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后,将变更资料报南宁市城乡建委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实施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工程变更,且所引起投资增减达(略)万元以上的应急抢险工程,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南宁市城乡建委和南宁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两部门与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现场开会论证确定处理措施后,经现场签认,可先准许实施,后补工程变更资料报南宁市城乡建委备案。
(3)Ⅲ类工程变更应组织参建各方,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完善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代建单位为南宁市管集团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工程变更论证会由南宁市管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代建单位为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公司的,工程变更论证会由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组织召开;其他由南宁市城乡建委按照Ⅱ类变更方式组织召开。代建单位应当按南宁市城乡建委规定的要求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办理Ⅲ类工程变更的情况向南宁市城乡建委报备,并报送南宁市财政局,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Ⅲ类工程变更累计超过合同总价
(略)%以上(含)的,以后所有的变更按Ⅱ类工程变更程序实施。
(4)对于现场签证资料手续办理问题,由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四方对相关工程量进行签章确认,涉及地基处理及地质处理变更工程量的现场确认需增加勘察单位。
(5)承包人要严格按要求完善影像、图片、图纸、工程量签证、施工和监理日志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负相应责任。
(6)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①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
②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③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变更;
④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⑤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⑥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⑦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应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
⑧因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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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及南宁市重点办或相关主管单位发布的新文件为准,未按文件规定执行或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变更,结算时不予认可。具体变更程序如下:(略)
(1)对于现场签证资料手续办理问题,由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四方对相关工程量进行签章确认,涉及地基处理及地质处理变更工程量的现场确认需增加勘察单位。
(2)承包人要严格按要求完善影像、图片、图纸、工程量签证、施工和监理日志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并负相应责任。
(3)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①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
②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③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变更;
④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⑤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⑥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⑦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应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
⑧因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才能进行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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