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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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安州区水稻制种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 绵阳市安州区水稻制种项目设备采购标段<>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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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upportLists]1.[endif]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绵阳市安州区水稻制种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名称)已由绵阳市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绵安发改【(略)】(略)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种子干燥机、湿谷入料斗、种子提升机、湿谷清选机、清选机脉冲除尘器、进湿粮多点卸料输送机、翘头皮带输送机、PLC 编程自动控制系统、螺杆空压机及管网工程、种子专用进料刮板输送机、种子专用出料刮板输送机 、涡旋除尘风机 (设备名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绵阳市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绵安发改【(略)】(略)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天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if !supportLists]2.[endif]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略)<>
2.2 建设地点:(略)<>
2.3 建设规模:(略)<>
2.4 供货期:(略)<>
2.5 招标范围:(略)(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建设工期、标段划分和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if !supportLists]3.[endif]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
近年((略)年(略)月(略)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供货)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具有合同金额(略)(含)万以上的种子成套烘干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 。<>
□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3.1.3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供货)不少于(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投标设备业绩要求。<>
3.2 本次招标 □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多种设备打包采购的,招标人应选择其中主要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主要设备包括:/。<>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略)分 登录:(略)<>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绵阳市安州区建投矿业有限公司 <>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大北街东侧(海珂.花郡)4幢 <>
邮 编:(略) <>
联 系 人:王先生 <>
电 话:(略)-(略)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天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 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通济桥街(略)-(略)号2栋1层 <>
邮 编:(略) <>
联 系 人:何女士 <>
电 话:(略)-(略) <>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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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略)月(略)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生产、制造等方面的规定。<>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合同额、供货数量、技术规格等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采购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略)日的计算方法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