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农(农机)罚〔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当事人:马*广,身份证号码4521261982********。
当事人马*广伪造牌证驾驶拖拉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马*广于2023年11月17日11时20分,驾驶湘11M2578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在扶绥县昌平乡四和村路段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拖拉机的号牌和行驶证属于伪造。马*广存在伪造牌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拖拉机现场图片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收缴伪造的证书和牌照,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扶绥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或崇左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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