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区长江流域内禁捕水域的生态平衡,满足休闲垂钓爱好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贡井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3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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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请寄:贡井区长土街道元坝村12组区农业农村局水产站(邮政编码:64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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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贡井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贡井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暂行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2024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区长江流域内禁捕水域的生态平衡,满足休闲垂钓爱好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贡井辖区内所有禁捕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禁捕水域包括贡井辖区内旭水河、中溪河、金鱼河、乔巴河(陈河)等所有天然河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属于捕捞行为。
第五条 全区禁捕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内进行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 贡井区垂钓实行划定区域、总量控制。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及极端天气,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垂钓。
第三章 垂钓区与时间
第八条 禁钓区范围:为保护水生种质资源及环境、人身安全等,下列区域作禁止垂钓区。
(一)旭水河谢家坝大桥以下至旭水河大安区段交界处;
(二)中溪河自胡家湾起至旭水河交界处;
(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区域;
(四)全区禁捕水域桥梁上、高速公路上、输电线路下和其它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
第九条 垂钓区范围:除禁钓区以外的其他禁捕水域(不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垂钓区)。
第十条 垂钓时间:禁钓区长期禁止垂钓,垂钓区垂钓时间为鱼类繁殖季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外的其他时段。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只允许在垂钓区的垂钓时间内按规定垂钓,禁钓区及鱼类繁殖季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一律不准垂钓。
第十二条 全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方式为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十三条 禁止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或以捕捞为目的的投放饵料;
(二)使用泥鳅、鱼、虾等打窝进行垂钓;
(三)向水体投放钉螺等外来、非本地水生种质资源或有害生物。
第十四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区、镇(街道)渔政主管部门处理或无条件放生(常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见附录)。
第十五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小采捕标准的幼体,如渔获物小于标准的,须立即放回原水域(贡井区禁捕水域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见附录)。
第十六条 垂钓渔获物每人每天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若单尾重量超过2.5公斤的,只能留取1尾),超出部分的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禁止将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十七条 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禁捕水域,可采取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区、镇(街道)渔政主管部门(常见外来物种见附录)。
第十八条 垂钓人员应有较强环保意识,文明垂钓,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区时,将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区域环境。
第十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贡井区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综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促进全区禁捕水域渔业资源健康正常发展;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禁止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对销售非法渔具广告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内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三)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及工程作业船舶管理,防止用于非法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拆除影响航道安全的水上浮动设施;
(四)贡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五)区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嫌犯罪垂钓行为,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垂钓宣传标牌备案管理;
(七)区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
(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若试行期间,中央、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与中央、省、市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录
贡井区禁捕水域水生野生动物最小采捕标准
(选自<川水〔2002〕103号>文件)
种名 |
俗名 |
采捕标准≥ |
鲤 |
鲤鱼 |
400g |
鲫 |
鲫鱼 |
50g |
青鱼 |
|
750g |
草鱼 |
草棒 |
1500g |
黄尾鲴 |
黄片 |
250g |
鳙 |
花鲢 |
1500g |
鲢 |
白鲢 |
1000g |
翘嘴红鲌 |
翘壳 |
250g |
蒙古红鲌 |
红梢 |
250g |
鳊 |
长春鳊 |
200g |
厚颌鲂 |
三角鲂 |
350g |
唇 ? |
重唇鱼 |
250g |
花 ? |
麻鲤,土凤 |
250g |
中华倒刺鲃 |
青波 |
500g |
鲇 |
土鲇 |
250g |
南方鲇 |
河鲇,大口鲇 |
500g |
黄颡鱼 |
黄辣丁 |
50g |
长吻鮠 |
江团 |
1000g |
大鳍鳠 |
石蝙胡 |
50g |
黄鳝 |
|
50g |
大眼鳜 |
母猪壳 |
250g |
鳜 |
母猪壳 |
250g |
乌鳢 |
乌棒 |
500g |
中华沙鳅 |
河鱼鳅 |
10cm |
短体副鳅 |
河鱼鳅 |
6cm |
泥鳅 |
|
10cm |
常见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省重点保护水生动物 |
中华鲟 |
鲈鲤 |
长江鲟(达氏鲟) |
中华鳖(团鱼) |
大鲵 |
成都鱲 |
胭脂鱼 |
中华鳖 |
圆口铜鱼(水密子) |
四川鮡(石爬子) |
岩原鲤 |
/ |
乌龟(草龟) |
/ |
常见外来物种
罗非鱼(非洲鲫鱼) |
革胡子鲶(埃及鲶鱼) |
短头亮鲃(淡水银鳕) |
斑点叉尾鮰(钳鱼) |
多辐翼甲鲇(清道夫) |
大口黑鲈 |
克氏原鳌虾(小龙虾) |
巴西红耳龟(巴西龟) |
福寿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