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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所在地区: 四川-雅安-名山县 发布日期: 2024年4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加快推进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茶马古城片区有机更新项目建设步伐,名山区人民政府拟对E3-17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公众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建议提交至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谢女士,电话:0835-3222697。

附件: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名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配套体系,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名山区公共立体停车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茶马古城片区有机更新项目区域内的E3-17地块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征收区域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性质

国有土地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E3-17地块内所有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评估结果公示满7日起的3个月内为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协议签订后30日内搬迁完毕。

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具体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实施单位: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与补偿方式

本区域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住宅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或原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2.因继承、赠与、购买等途径合法取得,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写出说明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以实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3.房屋征收补偿中,多人共有一幢或一套房屋的,只能按一个产权主体认定并进行征收补偿。

4.对于违反规划、超出土地审批面积的,视为违法建筑。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擅自改变房屋初始原状所增加的面积、在房顶上加层、土地上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营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证书未记载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且能提供纳税凭证的临街底层原修建的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计算为营业用房。进深不足12米的据实计算,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

(三)其他

1.征收出租房屋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对主体房屋进行功能性补充(安全、防漏、隔热)的建(构)筑物,按照《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附属用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2)实行货币补偿。

3.对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抵押人需提供本项目征收范围外的抵押物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人不能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清偿债务的,只作产权调换。

七、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评估结果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及时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并说明理由。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改变原评估结果除外)。

八、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二)产权调换

按照规划要求,本征收区域为公园绿地用地,不再修建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为清水房。

1.住宅。

(1)被征收住宅与产权调换住宅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

(2)选择在皇茶大道安置房(尚东逸庭)、槐溪慧谷、蒙顶山国际三期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900元/㎡购买;超出10㎡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3)选择在同贯小区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20%给予安置建筑面积奖励,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4)选择在政府提供的其他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4500元/㎡购买;超出10㎡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所选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购买。

(5)安置住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的面积按被征收住宅评估单价提高25%给予货币补偿。

2.营业用房。

(1)被征收营业用房与安置营业用房相等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不补差。

(2)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可采用住宅面积抵扣;超过5㎡以上至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出10㎡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无住宅面积抵扣的,安置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80%购买;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选定安置的营业用房评估价格购买。

(3)安置营业用房面积少于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的,少于部分的面积按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评估价上浮10%予以补偿。

3.选择安置房方式。

住宅:先签协议先选房。

营业用房:被征收的营业用房可以在政府拟建和已建成的其他安置房源中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三)所有税费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四)对被征收房屋未进行装饰评估的装饰费补助标准

1.住宅。按照《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室内装修认定与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2.营业用房。砖混的按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100元/㎡;砖木的按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50元/㎡。

住宅和营业用房装饰费累计每户最少不低于10000元。

被征收人书面申请要求对房屋装饰进行评估的,装饰费按评估价进行补偿。评估价格低于补偿办法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高于补偿办法的,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五)自来水、天然气费用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来水、天然气安装费按照征收时有关部门认定的安装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征一还一”。

(六)过渡期补助

1.过渡期的计算。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之月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月止。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3.过渡期补助。住宅过渡期实行临时安置费补助,营业用房(不含厂、矿等企业)过渡期实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补助:住宅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营业用房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补助:过渡期自被征收人腾空交房之月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月顺延3个月止。选择在其他区域政府提供的房源中现房安置的,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3)过渡费补助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住宅标准为10元/㎡·月,如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不再给予临时过渡补助。营业用房(不含工、矿等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被征收营业用房面积计算,标准为30元/㎡·月。

4.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50㎡以内(不含50㎡)1000元/户;50—150㎡的1500元/户;150㎡以上(不含150㎡)的2000元/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七)征收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未修建的空地一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八)征收区域内国有资产和非国有的其他企业生产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等一律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九、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和本方案支付被征收人的过渡费用。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收到征收部门搬迁通知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征收部门组织拆除。严禁被征收人私自拆除房屋。私自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发生安全事故概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已拆除资产在过渡费中扣除。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奖励

(一)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征收部门通知要求,在15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腾空交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二)物管费补贴

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其产权调换的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费补贴:住宅1.2元/㎡·月,营业用房1.5元/㎡·月。

(三)货币安置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25%给予货币安置奖励;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评估单价的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

(四)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自愿在名山区属范围购买商品住宅(公寓)或营业用房的,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7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收到补偿款后半年内提供购房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商品住宅(公寓)给予500元/㎡、营业用房给予10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面积不超过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享受此项奖励的,不再享受名山区出台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十一、费用支付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费用支付

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迁费等费用,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费用支付

1.搬迁费的支付。被征收人自接到征收部门书面搬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验收后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

2.过渡费支付。协议生效并腾空房屋交征收部门后,由征收部门暂按24个月期限支付过渡费,最后一次的过渡费在安置房交房时据实结算。

十二、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拒不履行义务或房屋产权有纠纷且在征收期限内未解决的,房屋征收部门在保障被征收人受偿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非法行为阻碍征收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项目组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公道正派,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党纪、政纪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其他

(一)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具体实施单位,由具体实施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代为注销。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补充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区域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之日止。其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原2020年12月3日公布的《雅安市名山区陵园路加气站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因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未达到95%已终止执行。

附件:1.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图

2.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附属用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室内装修认定与补偿办法

附件1

雅安市名山区E3-7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图

图片附件

附件2

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附属用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砖混结构房屋

1000

砖木结构房屋

800

土木结构房屋

660

其他结构房屋(棚房、偏房)

200

彩钢房

130

院坝

40

砖、石板、三合土

水井

机井(含机械取水)

2000

压水井

2000

条石水井

1000

水塔

m3

300

粪池

水泥、三合土粪池

m3

500

条石粪池

m3

500

猪圈

90

沼气池

5000

太阳能热水器

1000

鱼池

40

围墙

砖、石砌围墙

m3

500

乱石、土围墙

m3

300

附件3

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室内装修认定与补偿办法

依据《雅安市名山区E3-17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以下房屋室内装修认定与补偿办法。

一、室内装修等级认定

(一)评定项目

1.A级评定项目:

客厅天花板(木质、石膏、吊顶);客厅地面(实木地板、80×80地板砖或花岗石满铺);客厅墙面(墙布、墙纸、墙裙);客厅电视墙(瓷砖、大理石、工艺玻璃);卧室地面实木(竹)地板;卧室不可移动家具;厨房(整体橱柜、吊柜、含灶台);厨房墙面贴彩釉砖;厨房地面贴防滑砖;卫生间地面贴防滑砖;卫生间墙面贴彩釉砖;卫生间有坐便器、浴房或浴缸;门窗(防护栏、铝合金、塑钢窗、实木、包边及套装门)。

2.B、C、D级评定项目:

客厅天花板PVC及其它吊顶以上;客厅地面(地板、强化木地板、花岗石);客厅墙面(乳胶漆、仿瓷);客厅电视墙(石膏板、墙纸、木质及其它);卧室不可移动家具;厨房灶台;厨房墙面贴砖;厨房地面贴砖;卫生间地面贴砖;卫生间墙面贴砖;卫生间有便池、淋浴实施;门窗有防护栏或简单包装。

(二)等级认定

1.A级:达到A级评定项目10项(含10项)以上为A级。

2.B级:达到B、C、D级评定项目10项(含10项)以上为B级。

3.C级:达到B、C、D级评定项目8项(含8项)以上10项以下为C级。

4.D级:达到B、C、D级评定项目8项以下为D级。

二、补偿标准

评定为A级的补偿标准为350元/m2;评定为B级的补偿标准为260元/m2;评定为C级的补偿标准为160元/m2;评定为D级的补偿标准为50元/m2。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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