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霞浦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19日 |
行政执法相对人:宁德坤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5***********Y64
登记住所: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公园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林*
2024年3月26日,我局收到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屏检行公建〔2024〕4号)“本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诈骗一案中发现个别公司存在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屏南县***小区物业宁德坤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招用童工现象”的线索。
2024年3月27日,我局针对上述线索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2月13日期间存在使用1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陈**)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宁德坤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物业)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
3.宁德坤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林**及相关当事人陈**监护人叶**察调查询问笔录;
4.陈**监护人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
我局已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交罚款。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屏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屏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禁止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