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构建“检察蓝+巾帼红”妇女权益保障协作机制
所在地区: | 甘肃-张掖-高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5月20日 |
近日,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与高台县妇女联合会共同签署《关于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法治保护合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的更高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党中央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县检察院与县妇联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婚姻家庭以及财产权益保障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法治保护,为更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
县检察院与县妇联明确各自职能,重点围绕农村妇女经济、妇女平等就业、妇女人身和人格、妇女婚姻家庭等权益及民事支持起诉开展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专业协作支持、宣传联动、建立交流培训等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的配合衔接,打造“检察蓝+巾帼红”协作保障新样本,为妇女群体纾困解忧,当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娘家人”,不断提高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质效。
高台县检察院将以《实施意见》建立为契机,强化与县妇联的沟通、协作、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做实做细妇女权益保障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妇女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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