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教育局“(略)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我机关于(略)年(略)月5日收到陕西泰阳科技有限公司对宁县教育局“(略)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一)(略)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包
投诉事项1、2、3、4、5、6、7、8、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经核查:(略)
投诉事项(略)、(略):(略)
经核查:(略)
投诉事项(略):(略)
经核查:(略)
(二)(略)年宁县中小学信息化建设项目二包
投诉事项1、2、3、4、5、6、7、8:(略)
经核查:(略)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略)
1.第一包投诉事项(略)、(略)、(略)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第一包投诉事项1、2、3、4、5、6、7、8、9、(略)、(略)、(略)、(略)、(略)、(略)、(略)不成立,予以驳回;第二包投诉事项1、2、3、4、5、6、7、8不成立,予以驳回。
3.对采购文件存在的问题,责令宁县教育局、甘肃屹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略)天内依法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略)年1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