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财政局
关于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三包的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招标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略)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相关供应商:(略)
地址:(略)
我局依法对(略)年1月(略)日收到的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对通渭县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体系建设提升项目”第三包的投诉予以受理。
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第三包的采购活动,调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招标备案资料、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以及提供的现有资料,同时组织了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略)
关于对明显高于市场价中标投诉事项的核查:(略)
投诉事项2:(略)
关于该项目存在高价围标的问题投诉事项的核查:(略)
投诉事项3:(略)
关于“该项目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为让‘意向单位’中标而量身定制,从而达到让‘意向单位’高价中标的目的”的核查:(略)
投诉事项4:(略)
关于对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投诉事项的核查:(略)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略)
1、驳回投诉人保定市林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投诉。
2、因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略)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渭县财政局
(略)年2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