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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港南区瑞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年出栏80万羽肉鸡及 存栏30万羽绿壳蛋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所在地区: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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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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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瑞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南区瑞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年出栏(略)万羽肉鸡及存栏(略)万羽绿壳蛋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略)

项目占地(略).(略)平方米,总投资(略)万元,环保投资约(略)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略)%。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贵港市畜禽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规划环评、港南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鸡舍采用干清粪工艺,鸡粪日产日清,饲料中添加益生菌,鸡舍设置水帘除臭设施,通风口设置防尘网对散落的羽毛进行拦截处理,鸡舍喷洒除臭剂;堆肥间、沉淀池等构筑物采取封闭措施,定期喷洒除臭剂,并加强绿化,场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表1的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场界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略))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鸡舍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送到桥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场区内林地绿化施肥,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内绿化浇灌,不外排。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鸡粪、饲料残渣、散落羽毛、不合格鸡蛋等在堆肥间采用好氧发酵堆肥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有机肥基肥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略)-(略))表1固体畜禽粪便堆肥处理卫生学要求,满足《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略)-(略))表1堆肥的卫生学和表3制作肥料的畜禽粪便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干粪含量)要求,有机肥基肥中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略)-(略))后外售给有机肥生产单位综合利用;防疫废物集中收集至专用防疫废物收集桶暂存,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处理;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病死鸡暂存于病死鸡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和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略))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略)〕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略)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略) 年第(略)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略)〕(略)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略)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1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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