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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9年秋林木种子采收管理的通告

2019-09-12 黑龙江--
所在地区: 黑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9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采收行为,合理保护、利用林木种子资源,加强采种管理,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和《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主要造林树种采收管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采集林木种子的人员,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二、种子采收实行许可证制度。采集和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采收。对故意哄抬种价或私下交易,扰乱种子市场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内进行,不得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采集时严格保护好母树,不得提前抢采掠青、伤毁树皮、树干、枝条,不得以截枝、砍倒树木等破坏性方法进行采种。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实施;在其他范围内采集种子的,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四、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期进行。红松种子采集期为9月下旬以后至第二年春,红皮云杉种子采集期为9月中下旬至10月上旬。

五、运输或者邮寄林木种子必须持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林业检查站、公路客运站、铁路车站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对无合法手续的,不予承运。

六、对无证采集、收购、经营林木种子以及抢采掠青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林草、公安、市场监管和森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制止一切违反种子采收、防火和安全规定的行为,伊春森工集团及所属林业局公司要配合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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