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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实施 筑牢农民工工资支付“防护墙”

2020-05-03 广东--
所在地区: 广东-- 发布日期: 2020年5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分账管理、工资保证金、总包代发工资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措,将正式作为法律规范落地实施。

据悉,作为我国首个专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法规,《条例》共计七章64条,从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解决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这一拖欠工资中的关键性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同时,执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和总包代发制度,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并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中,进一步减少工资支付环节,降低工资被截留、克扣的风险。

为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资金性保障,《条例》明确,实行工程款担保制度。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视具体违法情形不同,给予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10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可能被处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处罚。(转载韶关日报    华新航   黄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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