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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罚字〔2021〕8号)

2021-02-03 云南-文山-文山县
所在地区: 云南-文山-文山县 发布日期: 2021年2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693093480J

地址:丘北县锦屏镇小黑箐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坤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18日对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8日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开机生产期间,水膜除尘脱硫设施未开机运行,该脱硫设施建有循环水池3格,配备2台水泵未运行,设置的脱硫药剂搅拌桶及相关设备未开机运行,使用PH试纸对循环水池进行对照检查,PH值为4-5之间,呈酸性,未能提供石灰或碱等原料投放情况和台账,石灰堆放混乱。烟道有多处漏气,烟囱排放口的烟气呈青白色,并散发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有:1、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文山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12日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罚告字〔2021〕09号)告知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经听证审查认为,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相关规定,对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开机生产期间,水膜除尘脱硫设施未开机运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普阳路支行

帐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帐 号:953007010003156717

丘北县佳福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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