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9日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长沙通程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长沙通程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桂鱼(淡水鱼)中,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药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长沙通程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经营不合格桂鱼(淡水鱼),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2022年7月21日从湖南渔优鲜商贸有限公司以110元/kg的价格购进了2.8kg桂鱼(淡水鱼)。2022年7月21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桂鱼(淡水鱼)进行了监督抽样,以110元/kg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了2.05kg的桂鱼(淡水鱼)用于抽样检查,付款225.5元。抽样后剩下的一条0.75kg桂鱼(淡水鱼)因翻白死亡,当事人做无公害处理了。至案发之日止,该产品以110元/kg的价格销售了2.05kg,销售总价为225.5元,货值金额为308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事后积极召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25.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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