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20日 |
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BYE63L1N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东罗镇那练村那练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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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7月21日,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建材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在扶绥县东罗镇那练村(原新东煤矿内)建设耐火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耐火泥生产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60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21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制作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
2、2023年7月21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1页);
3、2023年7月21日现场检查的照片(3张);
4、2023年7月24日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取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现场负责人袁卫星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
5、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
6、王少伟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1份1页);
7、袁卫星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企业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情况(1份1页);
8、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授权委托书(1份1页);
9、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提供的投资设备清单(1份1页);
10、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1份5页);
11、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提供的4-7月份试生产汇总表;
12、广西扶绥县吉星源建材厂提供的4-7月份水电费单。
13、投诉举报信(1份5页)。
你建材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告知你建材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建材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建材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
1、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3;(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不含本次):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上180天以下,裁量等级 2;(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6)社会影响:六次以下有效投诉,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0;(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已消除,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为0。
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责令你建材厂今后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建材厂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零贰拾伍元整(¥7025.00)。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建材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8室(电话:0771-7569123)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银行缴至崇左市国库。
你建材厂在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五楼508室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建材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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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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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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