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广东-广州-南沙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1月4日 |
2023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市场监管局部署,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广泛震慑的“铁案”。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查处肇庆市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沙大道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电梯(产品编号:21R097374,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粤H00400(22),设备型号:MCA),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台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高要区金利镇某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者销售严重不合格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高要区金利镇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进行了抽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转换电压性能、主要部件性能和使用说明书项目不符合GB 17945-2010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肇庆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当事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类半盔L358摩托车乘员头盔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结构-佩戴装置、头盔护目镜、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共3项不符合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依据《广州市南沙区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高要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要区某车行经销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检验项目序号3(整车质量)、序号7(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序号8(过流保护功能)和序号9(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2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高要区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有机肥料案
2023年12月11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有机肥料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函》对肇庆市高要区某有机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9月份生产的有机肥料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生产数量为1吨,已全部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有机肥料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有机肥料产品的行为。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有机肥料产品,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六、查处高要区南岸某涂料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腻子粉案
2023年5月10日,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联合对高要区南岸某涂料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140包外包装标注有“多乐士”“Dulux”“超豪华水晶腻子王 内墙环保型 金装全效5合1全面升级”“多乐士(香港)化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的腻子粉正在待售,净重为20KG/包。现查明,“DULUX”是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第10426073号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0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当事人销售的腻子粉外包装标注“Dulux”字样,“Dulux”与“DULUX”近似,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腻子粉为侵权产品。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DUL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腻子粉140包,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查处邹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高要区莲塘镇一间旧房进行检查,发现该旧房内堆放标注有“Mobil?”“美孚?速霸 ?”和“castrol?”、“嘉实多?”等机油空罐及包装纸箱。经查明,该旧房及物品为另一名邹某所有(已另案处理)。邹某在网上及到外地汽修厂收购空机油瓶和包装纸箱后,经过清洁整理后再通过微信联系买家进行销售,并从中赚取差价。邹某未取得“美孚”和“嘉实多”商标持有者关于销售产品包装的授权。邹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邹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查处高要区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护用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要区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正在销售标注“立白”注册商标的洗衣粉56包和洗洁精4瓶。涉案产品经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立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和洗洁精,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查处高要区某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热水器案
2023年6月25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要区某百货商店进行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有7台燃气热水器的铭牌标示执行标准为GB6932-2001且无CCC认证标志。该商店销售执行标准为GB6932-2001且无CCC认证标识的燃气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商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行政处罚。
十、查处钟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灯具产品案
根据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线索,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某承包的灯具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钟某经营的灯具厂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新中心城区(谭某厂房二)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不合格灯具产品,共向江西某科技公司内蒙古负责人彭某生产、销售11种不合格灯具产品,共计销售金额为1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查处肇庆市高要区某公司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家电案
2023年12月7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产品检查小程序粤品通上的线索到高要区南岸要南三路某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电热水壶、电暖气、电吹风等三种产品的3C认证证书均为撤销状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家电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下架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十二、查处肇庆市高要区某公司生产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的“枫凌995中性硅酮结构胶”产品案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肇庆市高要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的“枫凌995中性硅酮结构胶”产品。经查,当事人受佛山某公司委托生产“枫凌995中性硅酮结构胶”产品,不能提供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资料,经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能检索到佛山某公司通过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当事人生产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的“枫凌995中性硅酮结构胶”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的“枫凌995中性硅酮结构胶”产品的违法行为。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产品,并作出罚款和没收冒用ISO9001认证标志产品的行政处罚。
十三、查处高要区小湘镇某商店在网络商业宣传中未显著区分不同生产厂家商品评价的行为案
根据投诉监督检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要区小湘镇某商店在网络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在网络商业宣传中未显著区分不同生产厂家商品评价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网络商业宣传中没有显著区分A厂家“某酱”产品与B厂家“某酱”产品的商品评价,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查处高要区某幼儿园违规收费案
2023年5月10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要区某幼儿园进行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账册中有收取书本费的记录。该幼儿园收取学生书本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未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违法收取的书本费全额退还交费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五、查处肇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2023年4月28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经营的网站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委托高要区某广告装饰部对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设的网站的一款硅胶手环进行设计宣传,发布了“驱蚊夏季胶硅胶夜店摆摊演唱会tik活动tok手腕带手环夜光荧光手环”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向我局提供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硅胶手环有“驱蚊”效果的相关认证资料接受检查。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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