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4年8月7日 |
当事人:庄生金,住址:?广西藤县濛江镇连垌村大河傍组4号,身份证号码:4504221990********。
当事人:庄浩钦,住址: 广西藤县濛江镇连垌村大河傍组4号,身份证号码:4504221998********。
当事人电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8日21时左右,在濛江镇连垌村笋冲组的一条小河里电鱼,渔获物有7只蛙约1市斤和6条塘角鱼约1.5市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一、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材料1份;
二、当事人身份证2份;
三、取证照片10张;
四、询问笔录2份;
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庄金生、庄浩钦非法安装电鱼工具以及电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四)之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渔业)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们所捕渔获物较少,所涉及的水域为偏僻的小河沟(宽约0.8米,深约0.4米),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有识法伏法的表现等情形,减轻处罚,按一般违法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庄金生、庄浩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作案工具逆变器1台、电池1只,缠电线抄网1把;
?????二、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0040130244001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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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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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5号 ??????????????????????????
联系人:????程鹏扬????????电话:??????0774-7271836 ????????
(此文书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两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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