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变更
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3、合同转让和分包<>
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3.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4.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解决争议的方法<>
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5.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6、法律适用<>
6.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7、通知<>
7.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7.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